
王女士今年55岁,经常受牙痛困扰。2006年9月26日,她因牙痛到李某经营的牙诊所就诊。王女士没想到,从2006年9月26日到2007年4月11日,她竟在该诊所治疗了30多次。王女士气愤地说:“受了这么多次罪,也没治好我的牙。虽然镶上了烤瓷牙,但因为牙齿杀髓不彻底,引发我的牙龈发炎,无法进食。治疗前我还能正常吃饭,治疗后却不能吃饭,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。现在镶复的牙齿需拆除,还破坏了原来健康的牙齿。”王女士此后又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了治疗,花费5616.3元。王女士要求该诊所赔偿她的治疗费7000元和在外院重新治疗费用,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。
和平区法院认为:因牙诊所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牙痛与诊所治疗无关,应推定诊所在为王女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王女士牙齿损害与诊所有因果关系。因诊所给王女士安装的义齿不适合,对于王女士的镶牙费用6500元应予返还。又因王女士的牙齿原有疾病,诊所在镶牙过程中进一步造成王女士牙齿的损害,对于王女士在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,王女士和诊所应各承担一半,即2808.15元。王女士于2006年9月26日到牙诊所就医,在长达半年多的治疗过程中,王女士的病情一直未愈,给王女士精神上带来一定的痛苦,诊所应适当给付王女士精神抚慰金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,认为给付1000元为宜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牙诊所返还王某镶牙费6500元;赔偿王某治疗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共计近4000元。